设计信息系统安全体系及实施方案时应遵循哪四条原则
设计信息系统安全体系及实施方案时应遵循以下四条原则:
清晰定义安全模型:在设计时要针对信息系统的安全属性定义一个清晰的、可描述的安全模型,即信息安全保护对象框架。在设计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时,首先要对信息系统进行模型抽象。我们把信息系统各个内容属性中与安全相关的属性抽取出来,参照IATF(美国信息安全保障技术框架),通过建立信息安全保护对象框架的方法来建立安全模型,从而相对准确地描述信息系统的安全属性。保护对象框架是根据信息系统的功能特性、安全价值以及面临威胁的相似性,将其划分成计算区域、网络基础设施、区域边界和安全基础设施四大类信息资产组作为保护对象。
合理划分安全等级:因为信息系统的差异性,所以其安全要求的属性和强度存在较大差异性;又因为经济性的考虑,需要考虑信息安全要求与资金人力投入的平衡。设计安全保障措施时不能一刀切,必须考虑差异性和经济性。因此,必须考虑如何解决在设计安全保障措施时所面对的需求差异性与经济性难题。针对保护对象和保障措施划分安全等级是解决难题的有效方法。通过将保护对象进行等级化划分,实现等级化的保护对象框架,来反映等级化的信息系统。其次,设计等级化的保障措施:根据保护对象的等级化,有针对性地设计等级化的安全保障措施,从而通过不同等级的保护对象和保障措施的一一对应,形成整体的等级化安全保障体系。
科学设计防护深度:信息安全问题包含管理方面问题、技术方面问题以及两者的交叉,它从来都不是静态的,随着组织的策略、组织架构、业务流程和操作流程的改变而改变。现有安全体系大多属于静态的单点技术防护,单纯部署安全产品是一种静态的解决办法,单纯防范黑客入侵和病毒感染更是片面的。一旦单点防护措施被突破、绕过或失效,整个安全体系将会失效,从而威胁将影响到整个信息系统,后果是灾难性的。总结起来就是现有安全体系大多属于静态的单点技术防护,缺乏多重深度保障,缺乏抗打击能力和可控性。
确保可实施易评估:我国许多安全项目在安全体系框架设计方面,由于缺乏深入和全面的需求调研,往往不能切实反映信息系统的业务特性和安全现状,安全体系框架中缺乏可行的实施方案与项目规划,在堆砌安全产品的过程中没有设计安全管理与动态运维流程,缺乏安全审计与评估手段,因此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不强。